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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9:49:31
柯克所谓自然理性与技术理性之区别,显然道出了基于普遍的道德观念而形成的大众逻辑与根据专门的专业思维而构筑的职业逻辑的区别。
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总是无法三言两语说得清道得白。[23] 法律的特征之一是以权利义务的双向利益规定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做到不违背道德。
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嫉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法律家的职业逻辑包括两部分,一是溉律家的技术理性,即法律家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另一部分就是法律职业伦理中的程序伦理。[4]这样看来现代法治是很难溶入中国乡土社会的,因为法律家的伦理与普通伦理,尤其是与中国乡土伦理的确存在很大距离。它们固然是需要的,但是只有这些是远远不够。[31]然而,律师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命运,一方面是取决于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律师职业本质上的非道德本质。
进而,又导致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5]前述所谓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这一职业伦理与普通伦理显属抵触也是一个好例证。[9][11][20]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17]而这种思路并不局限于对乡土社会的研究,同样还可以道路通向城市。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努力避免其他治理权力对司法的干扰, 将其从司法过程中清理出去,即使是不可避免政治内容的宪法问题,也应该严格在司法的边界之内以司法的路径加以处理。[12].基于这样的进路,法教义学就不容易承认地方性知识,而是更关注普世价值,即是否符合抽象的形式理性化法律体系应有的内在和谐与精致。因此,法教义学的发展将理性的法律论证而非预设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起点,从而打破民族(国家)观念,形成了超民族观念。
因此,本文主要从对于法治实践的回应与 指引这一角度看待社科法学。社科法学的训练,正是为了使法学院毕业生能够更好地应对职业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12]参见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28]而运用这样的视角,就不是出于学术趣味进行客观描述的仅仅提供田野调查的法律故事,而是将法律理解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通过法律外部视 角与内部视角的结合来推动公共政策的发展。反之,如果以法教义学的理想模式为主,那么法官就应当是法律人在职业市场上的首要选择,法学教育自然也就围绕培养法官能力而展开。在法教义学者看来,法教义学这样的要求,当然并不意味着法学院的学生只需要解释和推理技术而无需其他的社会科学知识及人文情怀,而是认为通过法教义学 的技术运作可以吸纳价值判断,为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尽可能合法的解决方案。
以本土资源论为代表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并带动一系列主要围绕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所展开的研究。[1]法教义学也同样如此,追求的不是概念游戏,而是通过完善法律的适用而促进社会的治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和法治实践的推进,现实中生成的具有理论挑战性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了两种学术研究进路面前,双方的分歧也更明显地凸显出来。在对乡土中国之外的政法实践进行社科法学进路的研究时,同样也关注了治理。
[32]参见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中外法学》2008午第2期。法律人/政治家与理想的法官 在近年来的中国法学中,社科法学研究日渐兴起,产生了诸多引人关注的成果。
[11]立足于不同国家的法教义学,分享某些共识,从而形成超越具体国家法律制度的解释和推理体系,法教义学的研究越是深入推进,这套解释和推理体系就显得越发严谨与精致,更能够从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规则当中被抽象出来,用以检验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 性。[33][34]参见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社科法学最重 要的长处,就在于它将法律条文的运用与有关法律的研究分离开来以探求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以学术的方式填补了传统法学缺乏对社会问题关切的空隙。在法律实践的核心领域,法官和检察官需要有法律人/政治家的思维,如此才能做出更好地回应现实中的社会需求的判断,更为实用主义地在具体案件的解 决过程中实现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而律师也需要以这样的思维来更好地把握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这三方面的实践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虽然存在竞争但是也还有诸多合作的可能性,因为社会的变迁在面对选择时不像扳动火车道岔一样必须非此即彼,而是可以呈现出多元化融合。[18]从法教义学的立场出 发,现实中的法律实践应该严格依照形式理性化法治的要求展开,而不应与其他治理权力交织在一起。从地方性知识立场出发,社科法学对中国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法制度往往更容易给予一种同情性的理解。法律人/政治家的这种能力,在现代社会法律扩展的领域中更加得到凸显。
法教义学所坚持的法治论立场更多地体现于如宪法、刑法、民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之中。其次,在法律实践的具体运作形式方面,社科法学更注意现代治理术的灵活运用。
[17]参见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卜乡》,《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而对法学教育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关于法律人/政治家与理想的法官之间的矛盾。
将治理-法治的对立放到现代-传统的视野中,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学术竞争在实践中的反映,就是面对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问题,究竟应当用什么类型的法律加以回应,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实践中又应该运用什么样的方式 去回应社会问题。[24]因为私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更为世俗化的日常生活,所面对的问题发展演变得更为平缓,通常是经过习惯的积累逐渐形成民商法的种 种规则进而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
[19]另一方面,面对疑难案件,应当坚持从法教义学出发获得解答,而非考虑司法机关的治理功能,应当重视一般化的规则之治,而非特殊个案中的纠纷解决。只要双方都能坚持真诚的学术竞争的态度,努力在理性交流的基础上凝聚重叠共识,就能够共同推进中国法治的建设。而与社科法学的治理论相对,法教义学更会对于法律实践的运作采取一种法治论的态度。[9]其目标是通过这样的研究,以体系化的推理,为面对争议事实的法官提供多个法律 规则的选择机制,从而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
在中国向何处去、法律向何处 去的基础上,就引出了法学院向何处去的问题。[4]虽然从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看不同的研究存在诸多差异,因而不会形成统一的政治立场和具体结论,但是总体上社科法学还 是表现出注重地方性知识,因而也高度重视中国问题这一共同特点。
而借助于高度发达的科层化官僚制所实施 的治理,本身也是形式理性化法治成熟的一个产物。[34] 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同 对法治实践的认识结合在一起,对法学教育的改造是为了改造实践,而对实践的改造也为改造教育提供了基础。
而法教义学则更谨慎地看待法律对于外部学科成果的吸收、坚持将法律的作 用长期保持在传统的法治范围内、强调稳定的实在法秩序竞争虽然在学术领域展现,但是又并不局限于学术领域。
[2]基于不同的学术范式,双方可能会致力 于在不同层面推进法治实践,这构成竞争的实质,双方都力图通过学术的竞争而能够以自己所期望的方式推进法治实践。如果法学院只是教导他们某些知识不是法学、某些实践与法律无关,那么他们因此放弃的恐怕不是自己的职业选择,而是法学院。[20] 治理论 与法治论的这种对立,同中国与西方国家这一空间维度的对立有着密切的关联,但同时在时间维度上又呈现出现代与传统的关系。而法教义学则坚持只有将以法教义学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内部视角展开的研究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部分,才能够体现法学院存在的意义。
这种竞争受到职业市场上自由选择的影响,而不可能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人为规定。将法学教育的分歧同法律实践的分歧结合起来可以发现,双方的竞争贯穿于法学教育与职业市场之中。
[3]这些研究试图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即试图找到法律制度或具体 规则背后或内在的道理。在对乡土中国之外的政法实践进行社科法学进路的研究时,同样也关注了治理。
[12].基于这样的进路,法教义学就不容易承认地方性知识,而是更关注普世价值,即是否符合抽象的形式理性化法律体系应有的内在和谐与精致。[30]对此,一个经典的概括就是法律人/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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